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6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渤海八路380号高杜建材城4-4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於家桥村二区15号。
经营者:徐仙文。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