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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新灵、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1141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新灵、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吉新灵;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14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怡,公司员工。

被告:吉新灵,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399号义乌购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赞赞,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新灵、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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