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6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特惠超市,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淮河路4-6号。
经营者:纪国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特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1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