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237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掌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5号院4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伊学峰。
被告: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田路10188号。
法定代表人:伊祖军。
被告:临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人民广场北侧兰山区新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掌门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