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09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殴海区仙岩街道竹溪村二产工业区16幢。
法定代表人:蔡翠英。
被告:徐勇,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服装城鞋业批发市场一层1-1015、1016号。
经营者: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东誉鞋业有限公司、徐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