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66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亚娟,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亚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