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1号 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宏业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卢红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昊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兰。
被告:永康市昊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界牌村92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兰。
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昊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昊佰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8日,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鼎焱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