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5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宇丰厨卫洁具营销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鼎坚市场南区7栋60-64号,经营者赵春仙。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宇丰厨卫洁具营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