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8知民初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某。
经营者:王春生。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平凉市崆峒区陇东眼镜行二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102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处理。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