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苏娜,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苏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