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60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工业经济局114室。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特,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1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