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8161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韦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161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月华,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