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354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朋年,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朋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