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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游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0204号
案件名称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游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游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204号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德馨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30。

法定代表人:黄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春蓉,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L8MBXY。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该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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