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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执65号之一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67号,注册号510704600216029。

被执行人:梁乾龙,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以下简称恒泰经营部)、梁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泰经营部赔偿小米公司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该判决生效后,恒泰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小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恒泰经营部、梁乾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恒泰经营部、梁乾龙名下有不动产、证券、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梁乾龙名下车牌号为川B303BU的长城牌车辆,查封时绵阳车管所向本院反馈,该车辆已于2019年9月9日转移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无法进行处置。

根据被执行人恒泰经营部、梁乾龙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小米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恒泰经营部、梁乾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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