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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刑更1254号
案件名称周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刑更1254号 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

罪犯周勇,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2018年2月2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冀11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20)冀衡狱减字第23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8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20]555号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日常改造表现:表扬四次。

无违规违纪问题。

罚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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