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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亮亮、董植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902刑初445号
案件名称童亮亮、董植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亮亮;董植峰;许明礼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902刑初445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亮亮,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邳州市佳美冷饮厂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3日被羁押于云南省富宁县看守所,于2019年3月2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群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亮亮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植峰,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邳州市佳美冷饮厂厂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日被羁押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于2019年3月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4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2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茂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兵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许明礼,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旭晟包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罪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被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7月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哲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亮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董植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许明礼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娇、检察员助理黄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亮亮及辩护人刘群、谢亮亮、被告人董植峰及辩护人周文茂、袁兵、被告人许明礼及其辩护人周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童亮亮与施某峰、罗某、叶某飞在江苏省邳州市合伙开设了邳州佳美冷饮厂生产雪糕等冷饮产品,聘请被告人董植峰担任厂长,负责生产及其他管理工作,并请来蔡文忠(已另案起诉)调试生产线。

2018年初,经被告人童亮亮指使,被告人董植峰研制出了仿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的配方。

蔡文忠得知后,在明知“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是内蒙古伊利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蔡文忠从被告人董植峰处拿到配方,率先在新乡市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工厂内大量生产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找到被告人许明礼要其提供“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外包装纸箱,生产出成品后通过武某等人销往江西宜春等全国多地。

被告人童亮亮在看到蔡文忠获利后,也授意被告人董植峰开始在邳州佳美冷饮厂内设置一条生产线生产该假冒产品,并通过蔡文忠找到被告人许明礼向其购买“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外包装纸箱。

为了逃避打击,该生产线于晚间进行生产,生产出成品后由被告人童亮亮等人运输至批发商予以销售,直至2018年6月底停止生产。

经查,2018年4月至6月,该生产线生产了10万余件“伊利巧乐兹经典脆棒”雪糕,被告人童亮亮以每件58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广东、贵州、浙江、福建等多省市,销售金额达580余万元。

期间,被告人童亮亮还从蔡文忠处购进1万余件的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万余元。

被告人许明礼于2012年在虞城县成立了旭晟包装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印刷业务。

2018年初,蔡文忠找到被告人许明礼要其制造“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外包装纸箱,并向其提供了样本,被告人许明礼印刷包装装演品需提供相关手续,却在蔡文忠未提供的情况下,在网上找到山东济宁的一家公司做了模具,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在自己工厂生产仿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外包装纸箱,并以每个1.7-1.8元的价格销售给蔡文忠及被告人童亮亮。

经查,蔡文忠在被告人许明礼处购买了6万个仿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外包装纸箱,并通过潘某甜的银行账户支付9万余元给许明礼;

被告人董植峰、童亮亮通过蔡文忠在被告人许明礼处预定了50万元(28万余个)仿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外包装纸箱,分别用被告人董植峰本人、被告人童亮亮妻子李某玲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至案发时双方已实际交付了10万个。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未经“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58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许明礼在未经“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具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纸箱16万余件,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童亮亮明知蔡文忠生产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其处购进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7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童亮亮犯数罪,应并罚。

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许明礼定罪处刑。

被告人童亮亮辩称:1.对10万个纸箱的销售数量有异议,不足6万个纸箱;

2.我帮蔡文忠销售的数量有异议,不到8000件;

3.我应该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个罪名,不是两个。

其辩护人意见:1.对被告人童亮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意见,从蔡文忠处进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也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对被告人童亮亮应定一个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

2.订了10万个纸箱,不可能10万个纸箱全部使用了,根据被告人童亮亮供述5万多件,不到6万件;

3.从蔡文忠处进了3车货,不到8000件,金额50万元。

被告人董植峰辩称:1.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

2.对生产数量有异议,大约是5万件,而且6.30号销毁了几万个纸箱。

其辩护人意见:1.根据童亮亮、董植峰供述生产了约6万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多余的纸箱销毁了,货物金额348万元;

2.被告人董植峰系童亮亮雇佣工作,应认定为从犯;

3.被告人董植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初犯。

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植峰缓刑。

被告人许明礼辩称:纸箱是1.3元一个,不是起诉书写的1.7元,对销售纸箱的数量上我也有异议,但我不记得具体数量了。

其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许明礼被蔡文忠欺骗的情况下生产带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标识的纸箱;

2.生产的数量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

3.被告人许明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

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明礼缓刑。

经审理查明:“伊利?”、“巧乐兹?”、“巧脆棒?”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0类的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7608864号、第6423788号、第7041260号。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7年10月,被告人童亮亮与他人在江苏省邳州市合伙开设了邳州佳美冷饮厂生产雪糕等冷饮产品,聘请被告人董植峰担任厂长,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并请来蔡文忠(已另案起诉)调试生产线。

2018年初,经被告人童亮亮指使,被告人董植峰研制出了仿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的配方。

蔡文忠得知后,在明知“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是内蒙古伊利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蔡文忠从被告人董植峰处拿到配方,率先在新乡市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工厂内大量生产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找到被告人许明礼要其提供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生产出成品后通过武某等人销往江西宜春等全国多地。

被告人童亮亮在看到蔡文忠获利后,也授意被告人董植峰开始在邳州佳美冷饮厂内设置一条生产线生产该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通过蔡文忠找到被告人许明礼要其印刷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

为了逃避打击,该生产线于晚间进行生产,生产出成品后由被告人童亮亮等人运输至批发商予以销售,直至2018年6月底停止生产。

经查,2018年4月至6月,该生产线生产了约10万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被告人童亮亮以每件58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广东、贵州、浙江、福建等多省市,销售金额达约580万元。

期间,被告人童亮亮还从蔡文忠处购进1万余件的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万余元。

被告人许明礼于2012年在虞城县成立了旭晟包装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印刷业务。

2018年初,蔡文忠找到被告人许明礼要其制造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并向其提供了样本,被告人许明礼印刷包装装演品需提供相关手续,却在蔡文忠未提供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在自己工厂生产仿冒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销售给蔡文忠及被告人童亮亮。

经查,蔡文忠在许明礼处购买了6万个仿冒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商标标识外包装纸箱,并通过潘某甜的银行账户支付9万余元给许明礼;

被告人董植峰、童亮亮通过蔡文忠在被告人许明礼处预定了50万元(28万余个)仿冒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分别用被告人董植峰本人、童亮亮妻子李某玲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至案发时双方已实际交付了10万个纸箱。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童亮亮供述,2017年底,施某峰叫我、罗某、叶某飞一起去邳州的工厂,看完后我们觉得还满意,就和这个厂的老板胡某1谈承包的事,最后确定给胡某1保底30万元一年,并且由我和胡某1签承包协议。

后来董植峰到邳州工厂来整修相关的设备、流水线等,尽快开工生产。

我打电话给蔡文忠,要其帮助一起去调试生产线,有两条生产线,一条生产线更长一些,我们安排生产伊利巧乐兹雪糕,这条线的模具(巧乐兹)是董植峰和叶某飞去采购的,蔡文忠帮忙调试。

2018年3月开始试生产,到4月份包装到了以后,才开始大量生产巧乐兹产品,邳州工厂生产了17万件左右,每件35支。

外面的纸箱是我要蔡文忠联系找来的,蔡文忠当时我和说是1.6元一个,后来说纸箱涨价了,又涨到1.7-1.8元一个,这个厂的老板是许明礼,上印有伊利的LOGO,还有伊利经典巧脆棒,规格35支等绿色字样。

2018年,我们搬到江苏邳州佳美食品厂时,我通过蔡文忠介绍到其朋友许明礼处购买外包装箱的,都是董植峰转到许明礼账号的,2018年4月至6月共打款购买了20万个左右,提货了17万个左右,直到江西宜春出事停产,许明礼那里的成品纸箱剩了3万个还没提货,我们让许明礼当废品处理了。

内包装是白、黄和咖啡色组成,上面有伊利的LOGO,上面有巧乐兹经典巧脆棒字样,还印有一个雪糕的图案,2.2万元一吨。

(我的工行账户在2018年3月9日打10万元,4月6日打10万元,4月24日打10万元,6月1日打10万元给陈某6212262004003204179的账户,在2018年8月12日打3万元,8月31日打2万元给薛某斌6228481184868342511的账户?

)这是通过薛某斌介绍买陈某的内包装的货款。

陈某大概帮我们生产14-15吨,另外制版是陈某订制的,花了3万元,所以我工行账户转了40万元给陈某。

我厂里出事后,还有6吨内包装,陈某要我去拉,我要陈某去处理,陈某打电话催我要货款,薛某斌也打电话催要货款,我就转了5万元给薛某斌,另外叫老婆也转了5万元给薛某斌。

(从你的支付宝账号提取到2018年5月13日转2500元,2018年11月8日转5000元,11月12日转5000元,11月26日转5000元,12月11日转5000元,12月25日转5000元,12月27日转5000元,12月31日转10000元,2019年2月2日转10000元,2月3日转10000元,2月18日转10000元给食林茶(薛某彬))。

这也是薛某斌帮陈某催讨内包装的货款,第一笔2500元是我和薛某斌换的现金,其余7万元全部是货款。

后来叶某飞问邳州工厂胡老板是否有熟人做内包装,胡老板介绍了山东郯城工业园的郑老板,价格3.5万元每吨。

2018年5月,我从陈某处拿回模版,要郑老板做,郑老板做了8吨多,其中有3吨多给了蔡文忠,做了一个多月。

后来郑老板的印刷质量越来越差,我就不要郑老板做了。

2018年6月份,我叫陈某重新刻了一个版再做,到7月初宜春出事了。

这时我们邳州工厂做假冒伊利巧乐兹的视频传出后,我们就不敢做了,陈某也停做了。

6月份,陈某生产了6吨内包装,我也不敢要了,叫陈某把做好的包装和版毁掉了。

另外,从蔡文忠处以46-48元每件购进1万余件假冒伊利巧乐兹销售。

指认2018年5月至7月共转了64万元。

我通过我老婆李某玲的账户转了42.2万元给潘某甜的账户(蔡文忠使用),是我从蔡文忠处买三车货的钱,货款一共90多万元。

大概2018年4月,卖了4000多箱给贵阳的周某江,每箱60元,有25-26万元的假冒巧乐兹。

2018年5月份,我从蔡文忠河南新乡的工厂发了整车假冒的伊利巧乐兹近5000箱巧乐兹给周某江,每箱60元,周某江转了30万元给我。

2018年5月,我卖了1500件左右的假冒伊利巧乐兹给王某2,每箱58.5元,货款是8万多元;

卖了800件给杭州的祝某,59元每箱;

2018年5、6月份,福州的陈某在我这里买了2000-3000箱,58.5元每箱,15万多元的货款,7月份出事后陈某退了800箱,刘某腾、廖某邦一起退了4000多箱;

2018年5月左右,我从蔡文忠新乡工厂发了共8000多件到我上虞的仓库,另外邳州工厂生产的假冒伊利巧乐兹有3-4车共计2万箱左右,共3万件左右卖给了刘某腾,价格58.5元每箱,另外我从邳州工厂直接发了近5000件左右到南平给刘某腾,通过刘某腾发了5000件给福州廖某邦和莆田刘某腾仓库;

2018年6月,我从上虞仓库装了2000件给汕头的赖某,每箱58.5元;

2018年6月,我从上虞仓库装了10000件给安徽滁州柯鹏楠,每箱60元;

自己的上虞仓库销售了1000件左右。

2.被告人董植峰供述,佳美冷饮厂是叶某飞、罗某、童亮亮、施某峰四人合伙出钱租下来生产冷饮产品的,我是他们聘请的厂长,负责厂里的生产及管理。

2018年4月20日左右,童亮亮就要我生产假冒的巧乐兹,我只要按照正品把生产搞好就行。

从去年五月初开始至6月份,一天能生产2000多件,每件是35支,总数应在9万多件左右。

包装分塑料袋内包装和外面的纸箱包装,这些包装有时童亮亮带过来,有时叫货运带,童亮亮要我将纸箱货款打给许明礼。

打给许明礼的款项都是童亮亮要我打的做伊利巧乐兹假冒雪糕包装的钱,我看了下我的银行流水,2018年1月17日打了一笔3000元,这应该是定金,要许明礼做一些样品过来,具体是童亮亮要蔡文忠联系的,我不太清楚。

邳州佳美是2018年4月中旬开始生产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的,2018年4月9日打了一笔16230元给许明礼,4月21日打42090元,5月4日打44490元,5月22日打49674元,5月8日打21700元,5月14日打46810元,5月27日打48450元,5月29日打48450元,6月3日打48450元,6月17日打184元,以上共计有396528元。

这些钱是童亮亮要我打的,其中外纸箱有10万个左右,每个1.8元,共计生产10万箱左右,内包装袋每个成本8分-1毛,每公斤38元,一吨就是3.8万元,除掉18万多的外箱,另外21万多元就是内包装的钱。

2018年4月底,童亮亮看到蔡文忠生产伊利巧乐兹质量还行,就和我说生产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由其负责销售。

具体生产多少童亮亮会和我说,由我采购原料,外包装的纸箱是童亮亮要蔡文忠联系河南许明礼的工厂,每个1.7元或1.8元,每次几千个,有时由蔡文忠开着厢式货车送过来,有时走货运过来的,收到货后童亮亮就要我打钱给许明礼,内包装是生产前由童亮亮带过来的,我按每公斤38元和童亮亮核算,共生产了2个月左右,每天能生产2000件,大概生产了10万件,都是童亮亮销售出去的。

3.被告人许明礼供述,2017年底,蔡文忠要我生产伊利巧乐兹雪糕的纸箱,当时我问蔡文忠要手续,蔡文忠说其是伊利的业务员,要我先生产,手续会给我。

模版是蔡文忠联系其他人寄给我的,具体是谁不知道。

蔡文忠要我做了大概9万元纸箱,介绍了另外两个人也到我这里做了纸箱,我不知道是谁,我的银行流水里有,可以核对一下。

(核对许明礼62×××70银行账户)蔡文忠通过潘某甜的62×××70账户2018年6月8日转了40000元和2018年6月20日转了50000元给我。

董植峰通过62×××28的卡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转款3000元、4月17日转款15630元、4月9日转款16230元、4月21日转款42090元、5月4日转款44490元、5月8日转款21700元、5月14日转款46810元、5月22日转款49674元、5月29日转款48450元、6月3日转款48450元、6月17日转款50000元和184元给我。

童亮亮通过李某玲6212261211007593736账号于2018年7月5日转款50932元给我。

通过上面核对,董植峰转款383708元给我,李某玲转款50932元给我,蔡文忠转款9万元,这些钱都是做伊利巧乐兹纸箱外包装的,但董植峰、李某玲我都不认识,都是蔡文忠介绍来的。

开始我报蔡文忠的是1.4元左右一个,后面涨价到1.7元一个左右,做了多少不记得了,以银行流水为准。

4.同案人蔡文忠供述,2018年春节后,童亮亮打电话叫我再到邳州工厂去调试设备,几天后我在厂里发现我调试的那条线开始生产伊利巧乐兹雪糕,我一看就知道是造假。

这条线是大一点的生产线,大概有500-600个模子,一天能生产2000箱,每箱35支伊利巧乐兹雪糕,我主要是维护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童亮亮当面和我说给我5000元一个月的工资,厂里平时就是董植峰负责管生产。

到3月份时,童亮亮和我说这边生产招不到工人,看能不能到别的地方打个地方代加工生产,董植峰也和我说过这事。

之后我打电话问河南新乡的高某宏能不能代工生产,高某宏说能。

也是在3月份左右,童亮亮要我找一家生产纸箱的厂家。

我就找到了许明礼跟其谈了,并且要童亮亮安排人寄了样品给许明礼,说好1.5元一个纸箱,到后面许明礼和我说箱子涨价了,每个纸箱就要1.7-1.8元,这些纸箱的钱是由我出的。

我用潘某甜的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分2次共转给许明礼9万元。

另外,童亮亮也从我处拉了三车假的伊利巧乐兹共1.2件左右,有70多万元。

根据潘某甜银行卡交易流水,流水中童亮亮转入674932元,童亮亮李某玲转入522000元,共计1196932元,这1196932元中有70万元左右是从我这里购伊利巧乐兹的货款。

5.证人邵某证言,2017年10月左右,施某峰让我帮其找个能生产冷饮的厂,我就推荐施某峰到邳州佳美食品有限公司胡某1这里租用厂房和流水线。

后来施某峰、童亮亮、董植峰来厂里看了流水线比较满意。

过了几天双方就签订了合同。

我就一直在厂里做事,直到2018年6月份没做了。

2018年4月开始生产伊利巧乐兹巧脆棒。

当时董植峰告诉我帮别人代工,到2018年6月停止生产了。

董植峰负责厂里的全部工作,包括采购原料、配料、口味调试,相当于厂长。

童亮亮有时间会去车间看看,另外童亮亮他们经常会有车辆回来厂里拖货出去,另外童亮亮还会送内、外包材料来。

有两条生产线,长的生产线生产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长的流水线有12排,一排有500个模型,一个操作周期就能生产6000只雪糕,大概需要一个小时左右,每件35支,每天能生产2000-3000件左右,一般都是在晚上七点后开始生产。

2018年4月开始生产,到6月份,共生产了10多万件。

我每月8000元底薪,另外生产一件提成0.1元,根据董植峰的银行流水,2018年4月30日董植峰通过其建行账户转账给我的6217994910056284625账户2万元,2018年5月16日转入我该账户14000元。

2018年6月10日转入我该账户一笔23000元,一笔8000元。

这里面包括我在佳美食品厂帮董植峰他们生产普通小品牌的雪糕和伊利巧乐兹的所有工资和提成,其中生产伊利巧乐兹10多万件的提成应该是1万多元,底薪是每月8000元。

另外还有生产其他小品牌雪糕的提成。

6.证人胡某1证言,2017年10月,邵某带童亮亮和董植峰来我厂里找我要租我的两条生产线,当时谈好租金是每年30万元,若生产量大,还要再加一些租金。

童亮亮答应了,并说2018年1月来生产。

当时大家签了一份合同,并且拿一个低温冷库给童亮亮他们用,一直生产到6月份左右停产。

每天的产量有2000多箱,有时卖不动了或者仓库放满了,就会停产几天。

7.证人胡某2证言,我们公司叫福州千百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廖某邦,我是销售经理。

2018年7月3日从刘某腾处采购过一车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

这一车货是刘某腾安排车辆送过来仓库的,共4610件,每件58.27元。

我们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付款15万元给刘某腾,于2018年7月5日付款64569元给刘某腾。

后来,我听伊利公司的人说市场上出现了巧乐兹假货,而且公布了批号。

我核对了我们从刘某腾处进的巧乐兹,发现有假货批号中一样的产品。

我不敢再卖了,联系刘某腾拿回去了。

刘某腾于2018年7月21日拿回1940件、24日拿回217件、28日拿回70件,共2383件,另外还退了70312元货款给我,实际付款144257元。

8.证人陈某证言,我的公司叫福州腾雪食品有限公司,我负责采购,也是股东之一,主要经营冷饮批发及冻品批发。

我让财务人员统计了两张表,一张是童亮亮处采购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的详单,另一张是从刘某腾处采购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的详单。

2018年,我从童亮亮处购进8次伊利经典巧脆棒,共8538件,金额495641.31元,每件58元左右。

2018年从刘某腾处分4次购进7659件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金额432565.72元。

童亮亮给我的货一般都会把纸箱上的经销商码刮掉,有时也会涂油漆。

我通过公司员工陈某瑞的银行账户转给童亮亮的工行账户。

从刘某腾处进的货于2018年7月22日退了687件,这687件就是从童亮亮处进的货。

9.证人王某1证言,2018年6月,我找莆田人刘某腾进了200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后来这批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被伊利公司举报是假的,工商部门查扣了161件伊利巧乐兹经典脆棒雪糕。

当时刘某腾安排了一个冷链车过来送货。

我根据我库里的需求,进了200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当时的价格是58.27元,另进了973件其他产品。

后来我通过我儿子王旺兵的账号62×××24汇款65138元到刘某腾账号62×××98。

这批雪糕卖了39件。

10.证人罗某证言,任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主管,法人代表聂某华。

已经统计出了数量,2018年从童亮亮处进了三车伊利的产品,每车都有很多品种,巧乐兹经典巧脆棒的采购数量:2018年3月15日1211件,每件57.63元,货款69790元;

2018年4月27日3445件,每件59.87元,货款206252元;

2018年6月11日2787件,每件59.07元,货款164628元;

合计7443件,货款440670元。

这三车货共计97万多元。

11.证人杨某证言,现经营永安市小杨冻品批发部,主要经营冰淇淋及冻品的批发业务,是伊利的二级经销商。

我卖的伊利巧乐兹巧脆棒都是从森龙旺食品经营部和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

今年在我店里扣押的假货从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进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该公司是窜货来的。

窜货巧脆棒都刮了经销商代码,而森龙旺的是正规厂家供货,都贴有经销商码。

天清公司的经典巧脆棒是1.85元一支,一件35支,每件64.75元。

12.证人祝某证言,2018年5、6月份,我从赵某侠处购进该批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当时购进500件,每件35支,每件58元,一个叫刘某财的司机送过来的,这500件伊利巧乐兹都是我自己零售和批发卖给客户,其中50件卖给了我哥哥祝某敏,祝某敏销售了25件,剩余的被乔司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获并扣押。

我自己剩余的205件也被乔司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获扣押。

经我回忆,这500件假冒的巧乐兹,赵某侠说从上虞区白官泽春棒冰店詹某春处发给我的。

后面我找赵某侠购进了大概1000件伊利巧乐兹,这批货是童亮亮发给我的,后来赵某侠让我打款给童亮亮,告诉我货是童亮亮的。

2018年7月,杭州市余杭区乔司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我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我店里冷库中查获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共计205件,其中产品编号2018010804600326G的173件,还有产品编号201804240520154G的32件,这些产品是假冒的。

另外还在我哥哥祝某敏处查获我卖过去的25件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

13.证人王某2证言,2018年8月,我在童亮亮处购买了750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之后卖给了海南省三亚市三亚顺秦贸易有限公司叫老蔡的人。

今年9月28日,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找到我说这一批是假货。

从童亮亮处购买是61件每件,卖给三亚老蔡是61.6元一件,我从中赚取0.6元差价,赚了450元。

这750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生产日期是20180501,生产批号是0510154g,一件35支。

今年8月23日,我通过工商银行账号62×××03转款50000元给童亮亮工商银行账号62×××46。

50000元中包括其他的货款。

14.证人赖某证言,经营潮南区明发冷饮批发部。

2018年5月份左右,伊利公司巧乐兹断货,我联系童亮亮采购了2000箱左右的伊利巧乐兹,同时采购的还有蒙牛的老冰棍和蒙牛的绿沙沙,一车共4000箱。

每箱伊利巧乐兹58.5元,4000箱货款16-17万元。

货款让我儿子工行网银转给童亮亮的。

15.证人李某证言,经营瑞安市蒙恩冷冻食品经营部。

2018年3月份,罗某和赵某侠在3月份左右打电话给我说:伊利厂家给我们的任务重,你能不能帮我完成一点业绩,能不能帮我卖伊利巧乐兹的雪糕。

从2018年3月,我先后从罗某处分8批次进了伊利巧乐兹雪糕,从赵某侠处分4批次进购了伊利巧乐兹雪糕,总共26378件。

直到2018年7月10日工商局到仓库查获了845件伊利巧乐兹雪糕,14616件已销售,销售金额877144元。

查获的该845件批号是201804240520154G。

16.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温岭鸿益冷食销售单及与罗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瑞安市蒙恩冷冻食品经营部向罗某和赵某侠采购冷饮,其中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

17.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鉴定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对温州红葡萄贸易有限公司,实为瑞安市蒙恩冷冻食品经营部的冷库进行检查,在201冷库查获845件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批次201804240520154G。

另证实温岭市温峤鸿益冷食批发部罗某从施某峰处于2018年5月31日购进3000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货款171000元;

于2018年7月2日又购进3000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货款171000元。

从胡某燕处扣押33支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批次201804240520154G。

18.董植峰中国建设银行流水,证实董植峰通过建行账户62×××28转账给许明礼农行账户62×××70,于2018年1月17日转款3000元、4月9日转款16230元、4月17日转款15630元、4月21日转款42090元、5月4日转款44490元、5月8日转款21700元、5月14日转款46810元、5月22日转款49674元、5月27日转账48450元、5月29日转款48450元、6月3日转款48450元、6月17日转款50000元和184元。

合计435158元。

19.许明礼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证实许明礼农行账户62×××70接收董植峰建行账户62×××28的资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款3000元、4月9日转款16230元、4月17日转款15630元、4月21日转款42090元、5月4日转款44490元、5月8日转款21700元、5月14日转款46810元、5月22日转款49674元、5月29日转款48450元、6月3日转款48450元、6月17日转款50000元和184元。

童亮亮通过李某玲6212261211007593736账号于2018年7月5日分2次转款50000元和932元转账给许明礼农行账户62×××70。

蔡文忠通过其账号62×××22转账给许明礼农行账户62×××70,于2018年3月21日转款5000元、于2018年3月15日转款5000元、于2018年2月11日转款9000元、于2018年4月19日转款14000元、于2018年4月13日转款10000元、于2018年4月3日转款6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转款20000元、于2018年5月13日转款30000元、于2018年5月22日转款30000元、于2018年5月28日30000元转款。

蔡文忠通过潘某甜账号62×××70转账给许明礼农行账户62×××70,于2018年6月8日转款40000元、于2018年6月20日转款50000元。

20.虞城县旭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虞城县旭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成立,住所虞城县前,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销售;

纸箱、纸盒、原纸材料销售,股东许明礼占股60%,许义文占股40%。

21.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证实邳州市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1,社会信用代码773229077,住所邳州市明珠工业园区,食品类别冷冻饮品,成立日期2005年4月3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整。

22.合同书,证实2017年10月8日,甲方邳州市佳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乙方童亮签订合同,由乙方童亮承包甲方雪糕生产线,承包费30万元人民币,期限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甲方签字人胡某1,乙方签字人童亮亮。

23.邳州佳美厂房内部照片及生产设备照片。

24.旭晟纸箱包装厂位置、厂区内及生产设备照片。

25.营业执照及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实虞城县旭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3日,住所虞城县。

26.情况说明,证实刘某腾于2018年4月21日从童亮亮处进货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3710件,每件单价64.75元,返9个点(每件0.3元处理码费用),总价217489.47元,卖给了南平王某1。

2018年7月2日进货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4610件,每件55.5元(运费由刘某腾承担),总价255855元,卖给了福州廖某邦。

2018年7月10日进货4680件,每件55.5元(运费由刘某腾承担),总价259740元,其中2000件卖给陈某,余下2680元自己销售。

后来陈某、廖某邦及其本人共退货2227件,总金额124712元。

另说明,进货单子都是微信发单,时间久了手机也换了有些找不到了。

27.廖某邦建设银行及福州千百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从刘某腾处进货伊利巧脆棒情况,证实2018年7月3日从刘某腾进货4610件,货款268647.00元;

2018年7月21日退货1940件,货款112520元;

2018年7月21日退货217件,货款12152元;

2018年7月28日退货70件,货款3920元;

转出货款214569元,退货货款128592元,刘某腾退回货款70312元;

实际进货2383件,实付货款70312元。

28.2018年刘某腾处发给福州腾雪食品有限公司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明细详单及2018年童亮亮发给福州腾雪食品有限公司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明细详单,证实刘某腾处发货:2018年6月26日2095件,单价每箱58.275元,金额122086.13元;

2018年7月12日2000件,单价每箱58.275元,金额116550元;

2018年7月22日退货687元,单价每箱58.275元,金额40034.93元;

2018年8月2日2130元,单价每箱55.037元,金额117229.98元;

2018年8月9日,单价每箱55.037元,金额116734.54元;

共计7659件,金额432565.72元。

童亮亮处发货:2018年4月4日933件,单价每箱57.63元,金额53766.46元;

2018年4月28日1151件,单价每箱58元,金额66758元;

2018年5月6日500件,单价每箱58元,金额29000元;

2018年5月7日2300件,单价每箱58元,金额133400元;

2018年5月10日800件,单价每箱58元,金额46400元;

2018年5月10日700件,单价58.275元,金额40792.5元;

2018年7月23日400件,单价58.275元,金额23310元;

2018年7月28日1754件,单价58.275元,金额102214.35元;

共计8538件,金额495641.31元。

29.福州腾雪食品有限公司陈某瑞中国工商银行流水,证实腾雪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员工陈某瑞的工商账户62×××91将货款转账给童亮亮工商银行账户62×××46。

2018年7月23日14时18分转账150000元,2018年7月1日18时59分转账20000元,2018年9月13日16时12分转账30000元,2018年9月13日11时21分转账20000元,2018年8月12日19时28分转账39057元,2018年7月23日15时35分转账24013元,2018年8月17日9时59分转账43732元,2018年9月2日16时58分转账50000元;

合计376802元。

30.销售单2张,证实2018年4月3日销售给腾雪食品有限公司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933件,单价64.75元,折后金额53593.58元;

2018年5月5日销售给腾雪食品有限公司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4300件,单价64.75元,折后金额291375元。

31.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报告、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8年9月5日,因王某1销售假冒的伊利巧乐北经典巧脆棒,没收已扣押161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处5000元罚款。

32.邮政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6月28日7时32分转账65138元给刘某腾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33.中国工商银行流水记录,证实聂某华通过工商银行账户62×××65转账将货款给童亮亮工商银行账户62×××46;

2018年6月7日9时8分转账108634元;

2018年5月30日14时47分转账50000元;

2018年5月29日15时43分转账1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15时01分转账50000元;

2018年4月24日16时转账8000元;

2018年4月23日18时55分转账162419元;

2018年4月12日15时03分转账50000元;

2018年3月12日8时52分转账100000元;

2018年3月10日14时48分转账200000元。

34.采购收货单,证实2018年4月27日,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从童亮亮处采购7个品种的冷饮,其中伊利巧乐兹巧脆棒3445件,每件59.87元,单支1.71元,金额206255.60元,生产日期2018年4月25日,付款日期2018年5月24日。

2018年6月11日,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从童亮亮从采购3个品种的冷饮,其中伊利巧乐兹巧脆棒2870件,每件59.07元,单支1.69元,金额169519.42元,生产日期2018年6月6日,付款日期2018年7月6日。

2018年3月15日,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从童亮亮处采购6个品种的冷饮,其中伊利巧乐兹巧脆棒1211件,每件57.63元,单支1.65元,金额69786.90元,付款日期2018年4月13日。

35.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18年7月27日,在杭州市余杭区的经营场所祝某处查获205箱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产品编号2018010804600326G的173件,还有产品编号201804240520154G的32件,对当事人祝某罚款30000元,并没收查获的205箱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

36.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凭证两张,证实2019年3月28日,杨某从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采购4个品种的冷品,其中伊利巧乐兹巧脆棒3件,每件35支装,单支1.9元,金额241.50元。

2019年3月14日,杨某从三明市天清食品有限公司采购8个品种的冷品,其中伊利巧乐兹巧脆棒5件,每件35支装,单支2.3元,金额402.5元。

37.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凭证、鉴定报告、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永安市小杨冻品经营部没收2支批号为201804240520154G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38.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行政处罚住处公示告知单、三亚顺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查获物品照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营业执照、伊利商标注册证、巧乐兹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9月20日,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遂检查三亚顺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三亚市吉阳区南新富斯化肥厂5号仓库检查,发现现场摆放有涉嫌侵犯“伊利”、“巧乐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典巧脆棒雪糕347件。

蔡某飞交待共从王某2处购买750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已销售403件,剩余347件。

扣押后没收并销毁。

39.证明,证实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授权虞城县旭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和许明礼生产外包装箱。

40.抓获经过及证明,证实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许明礼均是抓获归案。

被告人董植峰于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日临时寄押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4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许明礼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无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未经“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58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童亮亮明知蔡文忠生产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蔡文忠处购进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许明礼未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制造具有“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约16万个,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童亮亮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董植峰、许明礼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亮亮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蔡文忠处购进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销售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查被告人童亮亮从蔡文忠处购进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销售,与被告人童亮亮本人生产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并销售,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故对被告人童亮亮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的生产数量只有6万余件,没有10万余件,根据证人邵某证言2018年4月至6月生产了约10万件,能与证人邵某的提成金额相印证,与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在公安机关供述也可以印证,故对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许明礼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明礼被蔡文忠欺骗的情况下生产带有“伊利?”、“巧乐兹?”、“巧脆棒?”商标标识的纸箱,经查按规定要在注册商标人许可的情况下才能生产,被告人许明礼是提出要有许可证明,但在没有得到注册商标人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大批量生产带有“伊利?”、“巧乐兹?”、“巧脆棒?”商标标识的纸箱,故对被告人许明礼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许明礼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明礼生产的纸箱数量没有16万个,根据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及蔡文忠供述,及三人打款给被告人许明礼的银行流水,可以算出有16万个纸箱数量,故对被告人许明礼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植峰系从犯,经查被告人董植峰研制出生产配方,且担任厂长,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在假冒生产“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的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董植峰相较于被告人童亮亮的作用要小,可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童亮亮犯数罪,应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亮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3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董植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三.被告人许明礼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童亮亮、董植峰、许明礼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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