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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与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知民初73号
案件名称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与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丰高新区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73号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虹,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源,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文家旺。

被告:信丰高新区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诚信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81LC25Q。

法定代表人:林剑锋。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丰高新区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3元,减半收取7146.5元,由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71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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