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73号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虹,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源,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文家旺。
被告:信丰高新区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诚信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81LC25Q。
法定代表人:林剑锋。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丰高新区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3元,减半收取7146.5元,由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71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