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825号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8号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二层2D-A05房。
法定代表人:李泽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闪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408H。
法定代表人:吴爱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闪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鑫欣 审判员 王 辛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