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5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702。
法定代表人:张盛鑫,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2)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以其与何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多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