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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执38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开发村。

法定代表人:李守燕。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与被执行人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3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承担704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于2020年7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保险、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

本院通过委托五常市人民法院到不动产部门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

3、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0年8月2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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