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569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玉龙镇淼涵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溜水新村玉滨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D54702。
经营者:杨方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玉龙镇淼涵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