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18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佳,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佳、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