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9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樟树市彭莹亮超市,住所地:宜春市樟树观上镇观上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2MA364QX35D。
经营者:彭莹亮。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樟树市彭莹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赣09民初95号民事判决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
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