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31号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389号第14幢二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小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长生,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维胜。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巴里巴里童鞋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中原国际鞋城金楼340号。
经营者:吴楠,女,汉族,1993年5月14日,住河南省泌阳县赊湾镇柿园村委李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巴里巴里童鞋店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