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63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中联加油站(普通合伙)第三加油站。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八马路大路边煤矿以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4MA3EMBCJ7T。
负责人:泮永芬。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中联加油站(普通合伙)第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