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0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17栋1228室。
法定代表人:万光磊。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京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仁里村北。
法定代表人:田桂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京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京殿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京殿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京殿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