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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界牌镇永宁张道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界牌镇永宁张道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界牌镇永宁张道富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界牌镇永宁张道富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界牌镇永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2。

经营者:张道富。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界牌镇永宁张道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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