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9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旭海,男,1990年1月11日,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旭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赵旭海达成和解赔偿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