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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宏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宏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宏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宏福超市,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万昌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81MA37169B8E。

经营者:周平国。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宏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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