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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与章丘市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4465号
案件名称山东某公司与章丘市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某公司;章丘某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465号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媛,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丘某酒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张某某,经理。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章丘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章丘某酒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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