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465号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媛,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丘某酒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张某某,经理。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章丘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章丘某酒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