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46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N。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归仁镇美廉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归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P。
经营者:赵安英,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洪县归仁镇美廉美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