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75号 原告:郝祥健,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522908。
被告:景德镇大景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迎宾大道中国陶瓷城C-3栋香江东一街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2MA35T8A6X6。
法定代表人:洪凤英。
委托代理人:闵庆群,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1322。
委托代理人:饶智华,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859013。
原告郝祥健诉被告景德镇大景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郝祥健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郝祥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祥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郝祥健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郝祥健负担,退回郝祥健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