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302刑更2号 罪犯李雪艳,女,1978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
2019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8)皖1302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李雪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判决于2019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罪犯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58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雪艳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雪艳于2020年8月6日生下一男婴,原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发生改变,现罪犯李雪艳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雪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其哺乳期满一年即2021年8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