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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02刑更2号
案件名称李雪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雪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302刑更2号 罪犯李雪艳,女,1978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

2019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8)皖1302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李雪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判决于2019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罪犯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58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雪艳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雪艳于2020年8月6日生下一男婴,原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发生改变,现罪犯李雪艳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雪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其哺乳期满一年即2021年8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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