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25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鹿角巷奶茶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于超。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被告承诺保证今后合法正当经营,不再经销侵犯原告著作权商品,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