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801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一号(新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J。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济宁市车站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
被告:永康市万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派溪工业区亿利来路6号南边第一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程康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万诺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