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866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顺银,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顺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