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86号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3534197Q。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好孩子童装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北侧丰盛假日城堡C幢0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76PM5L。
经营者:郑素琴。
被告:丰泽区欧抱抱童装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北侧丰盛假日城堡C幢0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HGLM3E。
经营者:陈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强,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欧抱抱童装店、丰泽区好孩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2020年8月13日,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