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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欧抱抱童装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好孩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086号
案件名称丰泽区欧抱抱童装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好孩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丰泽区欧抱抱童装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好孩子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86号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3534197Q。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好孩子童装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北侧丰盛假日城堡C幢0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76PM5L。

经营者:郑素琴。

被告:丰泽区欧抱抱童装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北侧丰盛假日城堡C幢0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HGLM3E。

经营者:陈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强,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欧抱抱童装店、丰泽区好孩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2020年8月13日,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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