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64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欧恩贝商贸商行。
经营场所:聊城市香江市场深圳路14号。
经营者: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伯,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欧恩贝商贸商行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