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803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一号(新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J。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仇大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友家生活超市,住所: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驻地联通公司对门。
经营者:张双斌,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永康市芝英雅雄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龙青山60号。
负责人:金仙珍,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雅雄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龙青山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L。
法定代表人:金仙珍,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华英,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友家生活超市、永康市芝英雅雄不锈钢制品厂、永康市雅雄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