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166号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堃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楚红涛,该公司董事。
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奕堃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