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4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万福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人事局办公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842457999。
经营者:周祖军。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万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