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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大英县万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9知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大英县万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大英县万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4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万福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人事局办公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842457999。

经营者:周祖军。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万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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