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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月、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刑终12号
案件名称任天月、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天月;杨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天月,女,1989年4月10日生,户籍地北京市。

辩护人陆新新,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天月、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20)沪0107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任天月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任天月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天月及其辩护人陆新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天月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无异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同意任天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任天月、原审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任天月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天月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亭亭审判员  高卫萍审判员  朱 瑜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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