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426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星源饮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3999号龙城万科里B1-06铺,个体经营经营者:张智成,男,1979年7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123号201,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星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