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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张新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张新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张新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9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学,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42052××××.0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经查,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销售了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商品为由,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民事诉讼。

因此,本案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享有知识产权民事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期间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

另根据原告为证明侵权事实提交的证据(2020)冀石国信证民字第929号公证书,被诉侵权行为系指在淘宝网上名为“摄影365”的店铺销售相关产品的事实。

因此,本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根据本案诉讼的性质及被告住所地等情形,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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