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2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蓬莱镇万福家园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环城路4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BWR9Y16。
经营者:刘贵容。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蓬莱镇万福家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