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23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位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373U。
负责人:胡新满。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