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刑终112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润坤,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汉族,高中文化,中山火炬开发区协友五金商店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小莹,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君亮,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汉族,初中文化,中山火炬开发区协友五金商店登记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2020年4月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玉婷,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赟,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润坤、杨君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粤2071刑初167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润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杨君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缴获的假冒“SKF”(斯凯孚)和“FAG”(舍弗勒)等轴承产品一批,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陈润坤、杨君亮以原审判决案情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原审被告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16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