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8号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嘉义源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U。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兰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F。
法定代表人:黎庆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铭传,广东铭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兰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2064××××.1)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