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76号 原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合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233144254。
法定代表人:孙国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松,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15278026。
法定代表人:王传宗。
原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